3月1日,从山西省政府法制办获悉,山西省近日出台并开始实施《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,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,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,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。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%的部分,按2%的比例给予奖励。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%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,不予奖励。奖励资金由中央、省、县级以上财政承担,承担比例为中央财政50%、省级财政25%、县级以上财政25%,县级以上财政各自承担比例,由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分担比例。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,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。
(来源:三晋都市报 原标题:我省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 2015.03.0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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